(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9年12月24日發布)
關鍵詞 執行/執行監督/和解協議/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裁判要點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產生爭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和解協議中原執行依據未涉及的內容,以及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救濟程序解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4條
基本案情
聯合資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資源公司)與中國防衛科技學院(以下簡稱中防院)合作辦學合同糾紛案,經北京仲裁委員會審理,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京仲裁字第0492號裁決書(以下簡稱0492號裁決書),裁決:一、終止本案合同;二、被申請人(中防院)停止其燕郊校園內的一切施工活動;三、被申請人(中防院)撤出燕郊校園;四、駁回申請人(聯合資源公司)其他仲裁請求和被申請人(中防院)仲裁反請求;五、本案仲裁費363364.91元,由申請人(聯合資源公司)承擔50%,以上裁決第二、三項被申請人(中防院)的義務,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聯合資源公司依據0492號裁決書申請執行,三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2005年12月8日雙方簽訂《聯合資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中國防衛科技學院撤出校園和解執行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秴f議》序言部分載明:“為履行裁決,在法院主持下經過調解,雙方同意按下述方案執行。本執行方案由人民法院監督執行,本方案分三個步驟完成?!本唧w內容如下:一、評估階段:(一)資產的評估。聯合資源公司資產部分:1.雙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聯合資源公司資產進行評估。2.評估的內容包括聯合資源公司所建房產、道路及設施等投入的整體評估,土地所有權的評估。3.評估由雙方共同選定評估單位,評估價作為雙方交易的基本參考價。中防院部分:1.雙方同意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中防院投入聯合資源公司校園中的資產進行評估。2.評估的內容包括,(1)雙方《合作辦學合同》執行期間聯合資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資的固定資產;(2)雙方《合作辦學合同》執行期間聯合資源公司未同意中防院投資的固定資產;(3)雙方《合作辦學合同》裁定終止后中防院投資的固定資產。具體情況由中防院和聯合資源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二)校園占用費由雙方共同商定。(三)關于教學樓施工,鑒于在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時教學樓基礎土方工作已完成,如不進行施工和填平,將會影響周邊建筑及學生安全,同時為有利于中防院的招生,聯合資源公司同意中防院繼續施工。(四)違約損失費用評估。1.鑒于中防衛技術服務中心1000萬元的實際支付人是中防院,同時校園的實際使用人也是中防院,為此聯合資源公司依據過去各方達成的意向協議,同意該1000萬元在方案履行過程中進行考慮。2.由中防衛技術服務中心違約給聯合資源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由中防衛技術服務中心承擔。3.該部分費用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雙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執行聽證會,法院依聽證結果進行裁決。二、交割階段:1.聯合資源公司同意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轉讓其所有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中防院收購上述財產。2.在中防院不同意收購聯合資源公司資產情況下,聯合資源公司收購中防院資產。3.當1、2均無法實現時,雙方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4.拍賣方案如下:A.起拍價,按評估后全部資產價格總和為起拍價。B.如出現流拍,則下次拍賣起拍價下浮15%,但流拍不超過兩次。C.如拍賣價高于首次起拍價,則按下列順序清償,首先清償聯合資源公司同意中防院投資的固定資產和聯合資源公司原資產,不足清償則按比例清償。當不足以清償時聯合資源公司同意將教學樓所占土地部分(含周邊土地部分)出讓給中防院,其資產由中防院獨立享有。拍賣過程中雙方均有購買權。
上述協議簽訂后,執行法院委托華信資產評估公司對聯合資源公司位于燕郊開發區地塊及地面附屬物進行價值評估,評估報告送達當事人后聯合資源公司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此后在執行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多次磋商,一直未能就如何履行上述和解協議達成一致。雙方當事人分別對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所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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